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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三章  自愿辞职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2-03 04:11:21 阅读:728

党政领导干部在个人或其他原因下,有权选择自愿离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三章,以下是辞职的具体程序和限制条件。

首先,第八条指出,干部本人需通过书面形式向相应的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详细说明辞职原因,并在辞去公职时明确未来去向(第九条)。

接下来,组织(人事)部门会对辞职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辞职原因、条件等,并听取所在单位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同时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第九条第二点)。

然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对于同时辞去领导职务和公职的情况,需分别作出决定(第九条第三点)。

一旦党委(党组)同意辞职,将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对于选举、任命或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需遵守法律或政协章程的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列出了不得辞职的几种情况,如重要公务未处理完毕、任职不满一年、正在接受调查或审计等。而第十二条则对公职辞职设置了特定限制,如特殊职位任职限制、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等。

最后,第十三条规定,辞去公职的领导干部在三年内不得在原岗位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相关的商业活动(第十三条)。

以上是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的详细规定,确保了离职过程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扩展资料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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