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一、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1.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也叫学理解释、任意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很大的说服力。
二、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1.审判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我国的审判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没有对法律的审判解释权。
2.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具体表现为: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通过法律解释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作出适合社会发展的评价。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包括:
一种情况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
另一种情况是为统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
(4)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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