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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2-01 14:38:52 阅读:812

企业工会组织在企业的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保障职工权益。第六条明文规定,企业工会需确保职工自愿加入,并维护他们加入工会的权利。

针对规模,第七条指出,会员数量超过二十五人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委员会,不足时可单独或联合建立。工会具备法人资格后,主席成为法定代表,受到法律保护,不受随意撤销或合并的影响。

企业改制时,工会组织的建立是同步进行的。第八条强调,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核心权力机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工会委员会一致,可以连任。

第九条列出了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审议工会报告、财务情况、选举工会领导、监督以及决定工会重大事项。对于小型企业,需召开会员大会进行决策。

第十条明确了会员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分工,两者独立行使权利,互不替代。第十一条规定,工会委员会由差额选举产生,经上级工会批准,任期一般为三年或五年,大型企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工会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工作机构设立、工作人员配备、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工会分会的建立、工会积极分子的作用发挥等内容,强调了工会在企业中的活跃参与和职工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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