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土耳其共和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明确双方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协助义务。协定第三章详细阐述了在刑事案件中双方提供的最广泛互助措施。
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缔约双方有责任在对提出协助请求的司法机关有权处罚的犯罪进行诉讼时,提供广泛的互助措施。这包括但不限于预审程序执行、获取陈述、搜查、扣押、文件和赃款赃物的移交、文书送达和裁决书通知等。
第二十九条列出了拒绝刑事司法协助的特殊情况,如请求所涉及的犯罪被视为政治犯罪、军事犯罪或根据法律不构成犯罪。
第三十条规定了司法协助请求书的内容,需包括请求机关、目的及理由、人员身份与国籍、送达文书的姓名和地址等信息。调查委托书则需概述指控的犯罪及其事实概要。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请求的执行和结果通知,强调了与非刑事案件相同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规范了调查委托书的执行方式,要求按照本国法律进行,同时规定了记录或文件的交付方式,以及归还证据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允许在未决刑事诉讼中暂时延迟移交物品、记录或文件,但请求方应在执行调查委托书时尽快归还,除非被请求方放弃归还要求。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证人和鉴定人的出庭,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需提及证人或鉴定人到司法机关亲自出庭的重要性,被请求方应邀请他们出庭,并在请求中明确支付津贴、旅费与食宿费用。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支付证人或鉴定人所需的津贴与旅费,数额至少应等于审讯举行地国家现行付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保护传唤到司法机关出庭的证人或鉴定人,禁止因入境前罪行、证词或鉴定结论而调查其刑事责任、逮捕或剥夺自由。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押人员作证的情况,允许将他们移交至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进行询问,条件是继续受到拘禁并在询问完毕后尽快返回。
第三十八条关于赃款赃物的移交,缔约一方需根据另一方请求,将发现的罪犯在境内犯罪时获得的赃款赃物移交给请求方,但需保护请求方及第三方的合法权利。若赃款赃物对请求方境内其他未决刑事诉讼至关重要,可延迟移交。
第三十九条涉及诉讼的转移,缔约一方有义务根据请求,按照本国法律,对本国国民在请求方境内犯罪的案件提起刑事诉讼。移交请求应附有关于事实调查结果的文件。被请求方应将刑事诉讼结果通知请求方,并附送最终判决副本。
第四十条规定了司法记录和刑事判决的通报,被请求方应根据同等条件向请求方提供所需刑事诉讼的司法记录摘要或情况。除了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应满足请求方的法律或实践要求。缔约双方每年至少通报一次关于对方国民的刑事定罪情况。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愿意促进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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