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和有形的建筑市场,是一项经济法制建设工程。它要求在法律上对建筑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等方面的经济关系加以调整。
(1)建筑市场主体。建筑市场主体进入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其目的就是开展和实现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即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法律关系。欲达到此目的,有关各方主体必须具备和符合法定主体资格,也即具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可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建筑市场价格。建筑产品价格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特殊商品价格。在我国,正在逐步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加强动态管理”的建筑市场价格机制。因此,建筑市场主体必须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竞争,运用合同形式,调整彼此之间的建筑产品合同价格管理关系。
(3)建筑市场交易。建筑市场交易,是指建筑产品的交易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市场竞争活动,最后采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形式确定,在此过程中,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行事,方能形成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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