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具体划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财政、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被审计单位,由审计署审计管辖;财政、财务关系隶属地方的被审计单位,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不能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其国有资产属中央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国有资产属地方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被审计单位,按股份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大于地方单位所占股份或占主导地位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小于地方的,由占主导地位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三)国家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业主制的,审计管辖归属与业主的审计管辖一致。业主的审计管辖归属根据本条第一项确定。未实行业主制的,或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比照前两项规定划分。
(四)国税、关税系统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决算,由审计署审计管辖。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由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审计。
(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六)中央统借统还或按贷援协议规定应当由审计署审计的世界银行、亚洲银行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援款项目,由审计署审计管辖。
(七)中央单位交纳和代收代管的属地方的各项资(基)金,在中央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由审计署负责审计。地方单位交纳和代收代管的属中央的各项资(基)金,在地方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由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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