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9条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对于第四条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涉及金额巨大,即使极小可能,也要披露!
对或有负债披露的具体内容如下: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最后,如果企业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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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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