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学生学费收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依法收取学生学费,学生要按照规定交纳学费。为使学费收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费”包含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第四条 学费按学年收取。收取学费必须取得省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网络、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收费后应向学生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学校专用收费票据。
第五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要提前向财务处提供准确的学生收费名册,宿舍管理部门要提前向财务处提供详细的学生宿舍安排情况,并及时将学生专业、年级及住宿变更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组织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收取,收取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同时采取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第七条 学校对非个人原因未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特困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准予其缓交学费或酌情减免部分学费。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三)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主管校领导批准。
凡属于政策性减免的,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提供学生名单、减免依据,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进行学费减免处理。
第八条 自2009级研究生开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抵缴学费,学业奖学金抵缴学费后的差额由学生自行承担,按要求缴纳。
第九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收取学费,滞后毕业的参照学分制收取学费,按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7年者,需要重新按年度交费学习,延长期每年缴纳学费,其标准参照本专业当年同类研究生,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情况缴纳。
第十条 学生每学年开学初凭学费缴纳凭证办理注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本学年不能注册。
第十一条 对入校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在保留学籍期间,不收取学费。
第十二条 已缴清当年学费的学生,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其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住宿费按月计退。
第十三条 办理退费手续必须持原始缴费收据。
第十四条 对中途转入学校的学生,按实际入校就读、住宿时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地大校办字〔2007〕3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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