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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在家里意外死亡部队如何处理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10:29:08 阅读:66

军官意外死亡,就抛开了刑事调查和民事赔偿,由公安机关和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做出死亡鉴定,部队按规定给付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家属定期抚恤金即可。

1、一次性抚恤金:根据《军人优抚优待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即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意外死亡按病故对待;

2、丧葬费: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等。

丧葬费标准按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计发;

3、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

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属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因政策调整,可能标准有变化,以部队和当地民政部门执行的规定为准。大体上差不多,只能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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