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这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具体而言,从事货物生产和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混合销售行为被视为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被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需缴纳增值税。
其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特别指出的是,对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需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根据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则不需缴纳增值税。若未分别核算,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货物销售额。
具体到施工发票问题,若公司销售的产品为自产货物,应将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开核算,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并据此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反,若销售的货物并非自产,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作销售货物,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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