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高等学府需在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学校需将获奖学生的信息记录在学生学籍档案中,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强调,各省级管理部门、相关中央主管部门以及高等学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进行管理。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出现截留、挪用等情况,并需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指出,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这表明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由专业机构承担,旨在确保奖学金的公正、透明分配,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扩展资料
2012年9月29日,财政部、教育部以财教〔2012〕342号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评审组织、评审程序、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7章23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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