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它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本,融合了刑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大宝律令》将刑罚相关的条文称为律,国家政治制度相关的条文称为令,共包括六卷律和十一卷令,内容涵盖了户田、继承、杂项、官职、行政、军事防务和刑法与刑罚等方面。《大宝律令》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封建法律体系开始建立,且深受中国法律的影响。
日本法的特点包括:
1. 日本法在借鉴外来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其封建法律体系及内容深受中国隋唐和明代法律的影响,并吸收了西方法律文化的要素,特别是在二战后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特点。
2. 日本法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色,形成了独特的“混合法”。尽管以大陆法系为基础,但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战后宪法赋予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对日本宪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诉讼制度上,日本引进了英美法的对抗制,同时结合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两种制度的结合提高了查清案情的效率。
3. 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结合的典范。传统的法律习惯和调停制度并未因法律西化而消失,反而在法律体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4. 完备的经济法对日本战后经济的高速增长起到了关键作用。战后,日本经济法受到高度重视,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
5. 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日本形成了成熟的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发展推动了法学的繁荣,不同学派的争论丰富了法律的内涵,促进了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6. 日本法律制度中保留了一些封建社会的特征,如家长权、夫权、家督继承制度以及保护地方利益的永小作制度等。此外,日本法律传统中的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残余也时有出现,这些因素对日本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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