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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如果免税车因转让或者改变用途而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应在车辆办理转让手续前补缴车辆购置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 ;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包括10年),不计税,和其它普通车辆转让手续是一样的。由此可以说明不需要补车辆购置税。您可以登录相关的网站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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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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