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说一下对楼主问题的理解。楼主所说的收购,初步判断是吸收合并吧?因为您说的是作为分公司,说明被收购企业的法人资格已经不复存在。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338页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的,被购买方可以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准则中指的是控股合并,且被购买方作为全资子公司存续。
但是楼主所说的能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视同全资子公司使用该准则,即原则是:遵照购买方的规定,包括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会计估计。因为分公司实际上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公司报表的加总就总公司的报表,而没有合并报表(适用母子公司关系)情况下涉及的调整。因此在核算时分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总公司是一致的。
所以,分公司对固定资产,先要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如果是免税合并要考虑所得税递延。
借:固定资产(相对于原账面价值评估增值的部分)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增值部分*所得税税率)
资本公积 (差额)
对于会计估计,也要调整与购买方一致。将折旧年限改为购买方估计的年限。
关于折旧起始的时间,应当从被收购日所在期间的后一期进行,即比如7月3日为购买日,那么7月份不计提折旧,从8月份开始使用新估计方法计提折旧。因为对整个企业来说,这项固定资产取得当月不提折旧,下月提折旧。固定资产准则中有此规定,不再赘述。
最后补充一下个人观点,如果被收购方作为收购方的分公司,虽然它可以继续独立核算,但是其具体的会计处理可能受《企业会计准则》的约束弱一些,因为准则主要针对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引导其对外报送真实、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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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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