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应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者45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2、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4、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法律依据:《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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