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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如何认识教育法律关系。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2-06 10:11:49 阅读:953

【答案】: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和义务)。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称作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并不只是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如幼儿园的幼儿)才会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他一些个人和组织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一是自然人,即个人主体。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的、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主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其他公民等皆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成为个人主体。

二是集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它们在职权范围内活动,能够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三是国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重要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既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刑法关系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失去目标。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利益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对象(如物、行为),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也是以人们在教育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在每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主体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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