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工伤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云南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此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各用人单位需按其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计算工伤保险费。同时,为了适应经济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基数确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若平均工资超出或低于特定阈值,将按60%或300%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则依据项目或标段工程税前造价计算缴费基数。
行业差别费率实施,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八类,费率标准为0.2%至1.9%,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为1‰。缴费费率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进行浮动调整,支缴率计算不包括特定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浮动至120%或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则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浮动至120%、150%、80%或50%。用人单位年度内发生特定重大事故或存在瞒报、骗保行为,次年费率不得下浮。
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的浮动管理参照全省上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费率档次分为四个等级。全省收支比小于等于80%时,费率下浮一档;大于80%小于等于100%时,费率保持基准;大于100%小于等于150%时,费率上浮一档;大于150%时,费率上浮二档。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确定。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其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或多数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进行风险分类,确定缴费费率。未按规定申报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暂按第八类行业分类。跨州(市)派遣劳动者的,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委托用工单位代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如对确定的缴费费率有异议,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要求,统一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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