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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规定程序规定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6 20:03:08 阅读:368

为确保国务院对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工作的合规性,依据相关规定,特制定了本关于检查报告报送的程序规定。

首先,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分为两种类型:

年度检查报告:详细记录上一年度国有保险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务状况以及主要负责人经营行为的评估,对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

专项检查报告:针对重大问题和可能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深度专项调查,并形成报告。

在报告报送流程上,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需及时将检查报告递交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报告需由监事会主席签字,篇幅较长的还应附带内容概要。

保监会则需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程序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检查报告作为请示文件上报至国务院。

对于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监事会报告的批示,保监会办公厅会及时传达给相关保险公司及其监事会,并要求国有保险公司就落实批示精神的情况再次上报保监会,同时抄送监事会。保监会对这些报告进行审核后,会转发给国务院。

最后,当国务院领导对国有保险公司落实批示的情况给出反馈,保监会会将该批示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及其监事会,以确保信息的透明与及时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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