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买卖医疗废物
二、禁止在非存放地点倾倒医疗废物
三、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以上三条禁令均是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而来。该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对于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也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此外,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并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而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会给予适当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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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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