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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 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2-09 08:28:03 阅读:121

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汽车经销商的行为准则。首先,第二十五条规定,经销商需在供应商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包括销售、售后服务和配件供应,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循与供应商的授权合同,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商标,维护供应商的企业和品牌形象,以提升所销售汽车品牌的销售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强调了店面标识的重要性,经销商需在显著位置展示供应商授权的店铺名称、标识和商标,同时禁止未经授权的非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除非得到供应商的明确许可,否则只能直接将授权品牌汽车销售给最终用户,以确保销售流程的正规性。

在售后服务方面,第二十九条要求经销商在经营场所公开汽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和规范提供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三十条强调价格透明,经销商需在店内明确公示所经营汽车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避免价格欺诈。

最后,第三十一条规定,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未列入公告的汽车,确保销售的合规性。

为了更好地管理销售业务和用户信息,第三十二条规定,经销商必须建立销售业务和用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准确记录销售动态、用户需求和其他相关信息,以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0号。经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全文共六章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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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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