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与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被归类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但计算税额的方法与其它行业劳务报酬所得截然不同。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需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去20%的费用作为收入额,再减去25%的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与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被视为合理支出,相当于佣金收入的七五折。综上,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实际综合所得约为佣金收入的六折。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计算方式则有差异,其收入额在减去附加税费及40%的展业成本后作为最终收入,所得额为佣金收入减去附加税费余额的60%。
针对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佣金收入时应使用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累计预扣法要求扣缴义务人计算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去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进行计算。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去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后的余额。
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不仅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也是委托代征人。保险公司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提供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以完成代征税款程序。
以案例分析为例:假设保险营销员李某在2022年1月取得佣金收入15000元,2月取得佣金收入20000元,若每月的三险一金为15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2000元,李某的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500元,保险公司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5元;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保险公司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05元。这显示保险营销员与员工在代扣代缴方式上无差异,但在收入额计算上享有较大优惠。
若李某作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假设2022年2月取得30000元佣金收入,无附加税费,其综合所得为18000元,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00元。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汇算清缴时需扣除减除费用、附加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如多缴税款,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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