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税额是出口企业税务处理中的重要概念。当出口企业存在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相抵后,会产生免抵税额。这一概念与内销业务有关,企业只有在存在内销时,才能产生应纳税额。
内销应纳与出口应退相抵,产生免抵税额。出口企业若无内销,理论上不应有免抵税额。但根据财税[2005]25号通知,企业即使未抵减内销应缴增值税,若存在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仍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免抵税额的形成基于企业增值。增值部分即为免抵税额,即免税额加上抵税额等于免抵税额。具体而言,免抵税额等于免抵退税额减去实际退税额。若出口企业存在增值,则免抵退税额通常会大于实际退税额。
以某产品为例,若其增值税税率17%,购入成本117元,生产后销售价格200元,销项税率为0%,退税率17%,则免抵退税额为200元乘以0.17,即34元。实际退税额为17元,因此免抵税额为34元减去17元,为17元。
值得注意的是,免抵税额的形成不仅基于退税额,还涉及企业增值对应的免税额。免抵税额中的17元,全部为免税额,不包含抵税额。
对于生产型出口企业如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总局曾明确指出,企业即使无内销抵减,也需按当期免抵税额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其存在免征的增值税。
免抵税额的征收需考虑其合理性。对于出口企业而言,若存在人为控制单证节奏以避免申报出口销售额的情况,需警惕免抵税额可能为零,这可能表明企业有未申报的出口销售行为。
然而,在目前国地税联合程度不高的情况下,此类问题的解决可能较为困难。对于出口企业而言,明确税务政策,合理规划业务流程,避免税务风险,是有效应对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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