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不是行政处罚。
二、相关依据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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