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机构的构成
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了专门处理国际商事仲裁的永久性机构,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英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我国处理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设有总部,同时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
仲裁机构并非司法机关,而是根据法律成立的民间机构。
2、仲裁程序与实体法的适用
不同国家的仲裁机构依据各自规则对仲裁程序作出明确指示。根据我国的仲裁规则,基本程序包括:
- 申请仲裁。申请人需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并预先支付仲裁费。仲裁机构在立案后,会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以及申请书和相关附件。被诉人可以选择提交答辩书或反请求书。
- 指定仲裁员,组建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由仲裁机构指定,或者在当事人未指定时由仲裁机构指定。
- 进行仲裁审理。案件审理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称为不开庭审理,通常在海事仲裁中采用。另一种是开庭审理,这是最常见的审理方式。仲裁庭审是不公开的,以保护商业机密。
- 实体法的适用。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无选择,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通常是仲裁地法律,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境适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所在国的法律。
仲裁程序包括多个步骤,首先为申请仲裁,然后才能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
- 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三名仲裁员的情况下,设立首席仲裁员。
- 第三十一条:若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各自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则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如果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第三十二条:若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建后,仲裁委员会需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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