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权处分的效力不影响合同效力。
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具体如下:
1、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
2、相对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相对人由于不知道权利人的存在,所以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对于善意的相对人,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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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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