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发展中,常见争议条款主要集中在投资造价管理方面。这些条款往往与承包商的合同风险鉴别和EPC合同管理能力息息相关。本文列举了六个常见争议条款,旨在为从业人员提供合同谈判时的参考,并提升其对EPC合同风险的认识。
计价方面,争议条款通常表现为施工图预算与设计概算之间的衔接问题。例如,某些合同规定,如果施工图预算超出设计概算,则结算价为合同固定总价;如果施工图预算低于设计概算,则按预算金额结算。这一规定实际上将固定总价合同与定额计价合同结合,导致合同实质上仍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而非理解为固定总价不可调整。
限额设计方面,问题则集中在对总额限制的机械化要求上。在合同中,总价限额原则被广泛应用,既可约束EPC承包单位帮助业主控制投资,又便于设计单位更好地实现设计需求。然而,某些合同条款却要求施工图预算不能超过概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金额不能超过设计概算分项金额。这种过于严格的限制导致设计时难以平衡功能需求、规范强条和成本,增加了设计难度和风险。
价款调整方面,争议主要涉及材料设备价格的涨价处理。在EPC工程合同中,规定正负5%以上的部分可以调差,而超出此范围的部分则由承包商承担。但实践中,仍存在要求材料调差在限额设计范围内消化的情况,这实际上将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商,导致项目过程中争议较大。
投资控制方面,发包人的投资控制与成本控制概念混淆使用,导致合同条款不合理。例如,“概算不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和招标控制价,结算不超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等条款实质上将投资控制与成本控制概念混淆,将发包人对上投资管控的责任转嫁给承包商。
认质认价方面,发包人的材料认价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审计单位意见强行替代覆盖了发包人认价单。这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批价文件的有效性受到挑战,实际结算依据与合同约定产生冲突。
暂估价方面,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暂估价工程,发包人直接在合同中确定计价方式,可能违反招投标实施条例,给将来审计带来风险。这在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中尤为常见。
综上所述,EPC承包模式下的争议条款主要集中在投资造价管理方面,体现了当前市场环境和发包人天然优势地位下存在的问题。面对这些挑战,从业人员需要具备风险鉴别能力,并在合同谈判中设定具体争议条款划分原则,以期在风险控制和项目执行中寻找平衡点。同时,通过过程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化解合同执行中的风险,促进EPC市场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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