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报告事故并组织抢救等。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对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持证上岗。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基本条件包括取得相关许可证、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立安全机构和人员、满足露天矿的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要求、有防排水设施和通风系统、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保证作业安全、有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有尾矿库治理措施等。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改正或限期整改。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已被关闭的矿山,即使未发生事故,也将依法追究矿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政府部门必须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的将撤销批准并给予处罚或处分。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未履行职责发生特大事故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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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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