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比较好理解,因为有些资产不是投入使用就固定投资结束的,他在使用一个周期后有维修、拆除、销毁等各种环节,肯定也是需要费用开支的。而这部分费用也应当计入得到该资产进行投入的部分,也就是按现值入账。
比如说液化气站点,一旦改建,原有的线路、管网都需要拆除,这个费用就得算在建站时的固定投资。
拓展资料:
弃置费用也叫弃置成本,或资产弃置义务(ARO, asset retirement obligation),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石油开采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原先规范的处置费用,应该说思路是从递减处置收入的目的出发的。这个处置费用概念是很少的。
处置费用是增加固定资产成本的概念。
这背后有很深的理论的不同。早先是递减收益,认为处置费用是处置收益的对价,是成本与费用。递减后的净收益,作为固定资产价值回收的一种模式,与折旧共同构成固定资产价值转移的方式。新的准则认为,弃置费用是由于使用固定资产的直接增量成本,其价值应由收益期间承担,应转移到直接产出物。
处置费用和弃置费用的概念和范围也不同。
处置费用一般是直接的处置成本,比如运费等等。弃置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有其他支出,比如建设厂房的,原先的处置费用只包括厂房的拆除的费用。弃置费用,如有的话,还需要包括对厂房拆除后土地平整的费用,环保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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