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 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局部修订,包括1.0.3条、5.1.1条、5.1.1A条、5.1.3条、5.1.3A条、5.3.1条、5.3.6条、5.3.6A条、5.3.7条、5.3.12条、7.2.3条、8.7.1A条、8.7.1B条、10.2.8条、10.3.1A条、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这些修订后的条款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1997年,GBJ 16-87进行了第二次局部修订,修订后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年,GBJ 16-87进行了第三次局部修订,修订后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GBJ 16-87首次发布于1987年,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修订后的规范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GBJ 16-87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共分为十章和五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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