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及相关税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融资或其他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管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本市建设工程一次性计价依据。
(三)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规范监督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的从业行为,建立相关诚信体系。
(五)跟踪和监管工程中标后工程造价活动。
(六)调解工程造价纠纷。
(七)其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国家、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本市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本市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编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人工、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相关费用按本市标准执行。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人工、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编制办法和发布的价格,确定和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招标时还应编制招标控制价。第十条 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做到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下同),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竣工结算。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报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相关概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施工图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报送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中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省综合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市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的,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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