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第五章着重于收费资金的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强调执收单位必须依据《收费许可证》明确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确保及时全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
第二十一条指出,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的主管机构需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监管。所有收入需全额上交至本级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资金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收费收入的上缴制度。执收单位需在3日内将收入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小额收入和不足1000元的,经财政部门允许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则需立即上缴。未按规定上缴的,财政部门有权要求银行协助划拨。
第二十三条要求执收单位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储和上缴收费收入,不得挪作他用。支出经费则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基本账户,避免资金滥用。
第二十四条规定,开支需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使用均有明确标准和审批制度。经费性支出需按季度编制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月拨付。专项支出则需先审核资金来源,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拨付。
第二十五条要求执收单位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收费收入和经费支出决算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审批,确保财务公开透明。
最后,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收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提交财务报表,以供监管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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