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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4 08:51:20 阅读:56

根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四章,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支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欲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需要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首先,他们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这类机构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拥有规范名称和组织机构;注册资金或开办费需达到一百万元以上;需要有完善的组织章程、培训和考试制度;拥有与其培训规模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员团队,其中专职教员需占教员总数的一半以上,且至少有十名具备建筑、消防中级职称且有五年消防经验的教员,同时配备理论和实习操作教员以支持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等相关课程。

申请成立时,需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这些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可能会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消防机构会核查师资、场地设施等,并出具书面意见。教育或人力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定,结合消防机构的反馈进行审批,并公开结果。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需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和章程进行培训,重点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等内容,并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收费标准需符合国家规定,并公开透明。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定期评估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活动合规性,评估结果也会向社会公开,有时会邀请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与评估过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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