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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16:51:59 阅读:685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4)无暴力犯罪记录;5)经考试合格。
二、办理材料
本表用A4纸打印,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填写完整,字迹工整清晰。
证件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件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核对后退回。
非东莞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时需要提供。证件复印在A4纸上,复印件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核对后退回。
驾驶证准驾车型需C1或以上。证件正、副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件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核对后退回。
记满12分记录证明由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或东莞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其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市公安部门调取查验,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材料,但需要现场填写承诺书,以便之后档案转籍使用。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市公安部门调取查验,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材料,但需要现场填写承诺书,以便之后档案转籍使用。
申请增加从业类别的需要提供。证件复印在A4纸上,复印件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在核发新证件时回收。
可通过查询能出具《广东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照片校验回执》的照相馆名单。
彩色相片,用于张贴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照片栏上。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到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提交资料办理,窗口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采集申请人指纹,并在报名系统录入相关报名信息,予以正式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人员根据受理决定和考试安排,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考证》。申请人按照《准考证》的时间、地点等要求按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现场公布。
4.领取结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人员对符合审批条件且考试合格人员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考试合格人员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向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提出重新约考申请。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进行预受理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采集申请人指纹,并在报名系统录入相关报名信息;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人员不予预受理,告知不予预受理原因。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预受理。预受理资料需在考试前10个工作日提交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进行审核。收到考生信息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3.审查。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人员根据受理决定和考试安排,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考证》。申请人按照《准考证》的时间、地点等要求按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现场公布。
4.领取结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人员对符合审批条件且考试合格人员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考试合格人员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向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提出重新约考申请。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寮步镇西南路(同济光华医院对面)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2016年)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2016年)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2016年)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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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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