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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有哪些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4 09:48:17 阅读:30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需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 变通执行权: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3. 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较大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根据优待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依照宪法、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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