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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149丨周四学刑法——刑法的溯及力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2-03 03:07:02 阅读:175

刑法的溯及力是法律界一个关键问题,涉及新刑法生效后对过去行为的适用性。根据新旧刑法,我们可以总结出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原则主张新法对生效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仍适用旧法;从新原则主张新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具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采用)主张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适用新法;从新兼从轻原则主张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适用旧法。

从新兼从轻与从旧兼从轻原则虽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人的实际处罚可能相同,但原则立足点不同。新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强调法律作为规范,其约束力仅在生效后,不能预测未来法律。这有利于保障公民人权,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契合。但若裁判时法对被告人更有利,新法可有溯及力,即裁判时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处罚更轻时适用裁判时法。

我国《刑法》第12条明确规定,对于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该原则适用于未决犯,仅考虑旧法,除非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如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才适用新法。在具体应用中,需遵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即“处刑较轻”是指新法法定刑较旧法轻。法定刑较轻判断标准包括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的比较,以及具体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最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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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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