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设立时,设立的股东有全面真实出资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常看到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义务的现象,很多人分不清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那么,如何界定股东虚假出资与出资不实,股东要承担什么后果?
网友咨询:怎么区别股东是虚假出资还是出资不实?
广东国晖(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李志远律师解答:
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对欠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虚假出资是指根本就不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从广义上来看,包括虚假出资。
出资不实的认定
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该非货币财产未过户至公司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
2、将公司往来款作为股东对公司增资,构成虚假出资,公司增资时,股东将公司经营中的往来款作为股东个人出资的,法院认定股东构成虚假出资。
3、股东对外借款作为部分出资款,待验资后立即从公司账户返还债权人的,应认定出资不实。
李志远律师解析:
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所以,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都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都是虚假出资不实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有权请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该股东除名,虚假出资是指根本就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从广义上来看,包括虚假出资。
从业二十五年,擅长经济、民事、刑事案件代理,私人法律顾问、公司法务等业务
本文地址: http://www.goggeous.com/i/1/1308969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 03:49:36职业培训
2025-01-08 03:49:35职业培训
2025-01-08 03:49:35职业培训
2025-01-08 03:49:34职业培训
2025-01-08 03:49:34职业培训
2025-01-08 03:49:33职业培训
2025-01-08 03:49:32职业培训
2025-01-08 03:49:23职业培训
2025-01-08 03:49:22职业培训
2025-01-08 03:49:22职业培训
2024-12-17 14:02职业培训
2025-01-02 03:09职业培训
2024-12-15 07:03职业培训
2025-01-07 03:09职业培训
2024-12-08 23:01职业培训
2025-01-02 09:46职业培训
2024-11-30 14:26职业培训
2024-12-03 15:08职业培训
2024-12-18 15:01职业培训
2024-12-06 17:12职业培训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