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一次性收取的高尔夫球场会籍入会费,是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是按受益期限分期计入受益期损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仅仅是入会者为了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在接受公司所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需另行交纳相关费用的,则当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当期收回的可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入会者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为将来接受公司的商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包括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该项费用应区别费用所代表的受益性质、受益价值和期间,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收入。 高尔夫球俱乐部,实际上是一个经营高尔夫球场的单位。按照营业税政策的规定,高尔夫球场是属于娱乐业征收范围,因而俱乐部就是娱乐业的纳税人,其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等费用,即为经营高尔夫球场所取得的收入。因此,高尔夫球俱乐部所收取的会员费等费用,应按“娱乐业”税目依规定的税率征税。同样,对其他属于娱乐业征税范围的俱乐部等所取得的会员费也应照此征税。 一、收取会员费应交纳营业税 (二)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是账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营业利润中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1、筹办期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84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五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2、非筹办期的情形,即企业开始正式营业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经营高尔夫球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收取的会员费应根据不同期间,采取不同的原则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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