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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如何统一发票认证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31 16:57:19 阅读:63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三条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时,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应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对于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的车辆,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这旨在统一发票认证流程,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各地税务机关应规范发票开具和保管行为。确保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打印内容完整准确,禁止打印出格,票面不得手工涂改。开具错误的发票应视为废票处理。受票方需妥善保管发票,避免折叠、挤压。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机动车购买单位,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开具时,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以确保认证通过。如未跨月,可进行发票作废操作。跨月后,先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这一规定旨在强化发票管理,防范发票违规行为,维护税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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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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