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要求。就学一年的积分分值应与就业和居住一年的积分分值相衔接。非全日制学历学位也可积分,为了避免重复计算,就学期间的连续缴纳社保和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均不累加。申请人可综合考虑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指标得分,以及就学期间连续缴纳社保和连续居住情况,从实际出发,选择所能取得的较高分值结果进行填报。也可提前在积分落户服务专栏的“积分模拟计算工具”自测分值,综合比较后再行填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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