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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1 12:21:08 阅读:349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破产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既广泛又复杂,争议也颇 多。原因之一在于各国破产法律制度存在差异。有学 者将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划分为三类:支持债权人利益的类型、支持债务人利益的类型和折衷类型。“‘当债务人破产时,支持债权人利益的国家,如英国,允许债权人或通过担保或通过抵销。

这里只介绍破产程序、破产管理、破产财团、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1)法律冲突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法院依破产法的规定强制处理债务人的财产 并公平偿付给各债权人的一种法定程序。从各国立法来看关于破产程序特别是破产开始的规定不同。一般来说普通法系国家多采取受理开始原则即破产程序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开始为标志。因此破产程序一般包括受理、审理、宣告和清算四个主要阶段这其中可能包含和解程序。我国破产法即采取受理开始主义 大陆法系各国多采取宣告开始原则。即破产程序以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为标志没有破产宣告就没有破产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仅由破产宣告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构成其中也可能有和解程序。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即采用此项原则。 在破产宣告方面有的国家采取破产宣告申请主义如我国现行破产法少数国家采取破产宣告职权主义而多数国家则以申请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2)法律适用规则 一般认为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所以破产程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即破产开始地法或破产宣告地法

国际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

一般认为是适用破产宣告国法,亦即法院地法。而对破产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定性或识别,则应以物之所在地法。至于有关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物权,如取回权、识别权等,依物之所在地法;而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抵消权和否认权,一般依破产宣告国法。

四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并被确认的、只能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其实破产财产仍为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者其他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债权仅仅由于债权的受偿以特定的破产财产为责任财产债权的行使必须通过破产程序方才被称为破产债权。

1)、法律冲突 各国立法对破产债权的范围、确定及清偿顺序的规定不同因而法律冲突在所难免。就破产债权的范围而言各国立法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对破产人享有的无财产担保的一切财产请求权包括优先权和普通债权等。 根据《日本破产法》第15条、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破产债权不仅包括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而且包括具有先取特权或者其他优先权性质的请求权等。 狭义的破产债权则仅指破产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非优先的普通债权。 6 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为成立于破产宣告前的财产请求权。但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请求权则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畴。故这里的破产债权系狭义的。另外在破产债权的确定、清偿顺序等方面各国立法也有较大差异。

2)、法律适用规则 国际私法对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两项原则 1适用破产宣告地法亦即法院地法。戴西、莫里斯、戚希尔、诺思和沃尔夫等人都持这种观点认为对于某项债权是否存在尽管需要适用原债权自身的准据法如权利的获得是依合同产生则与该权利有关的问题应适用合同准据法但关于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及债权间的清偿顺序如系在英国宣告破产应适用英国法破产宣告地法的有关规定。1995年欧盟《关于破产程序的公约》第4条第2款有类似规定。 适用破产宣告时财产所在地法。因为破产问题涉及破产宣告时财产所在地的经济利益甚至公共政策。

五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破产管理一般包括破产管理人的任命或指定债权的申报债权人会议的成立及其权力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清理、登记、估价、变卖、处理和分配参与有关破产财产的诉讼、和解或者仲裁以及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等方面其内容比较庞杂既涉及实体问题也涉及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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