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亳州学院实验小学:养生大道以南,仙翁路以西,牡丹路以北,宋汤河以东;
亳州学院附属学校(小学部):桐花路以南,仙翁路以东,魏武大道以西,亳菊路以北。
亳州第九初级中学(小学部):仙翁路以东,凤尾沟以南,铁路以西,桐花路以北、魏武大道以西、紫苑路以北(含第六、第七、第八管理中心辖区);
亳州市第五小学:凤尾沟以南,仙翁路以西,养生大道以北,宋汤河以东;
亳州市第六小学:杜仲路以北,铁路以东,涡河以南、涡河以西(含彭马社区、云渡社区);
亳州市第七小学:铁路以东,养生大道以北,涡河以西,杜仲路以南;
亳州市第一小学:牡丹路以南,仙翁路以东,魏武大道以西,亳芜大道以北(四小学区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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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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