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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传统西方国家两大法律传统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1 22:00:29 阅读:601

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核心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是以罗马法为传统,以《法国民法典》为典范,主要影响范围在欧洲大陆国家及部分非西方国家,包括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民法法系的特点在于主要法律形式为法典。

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以英国中世纪法律为基础,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主要影响范围在英国及其殖民地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个别国家等。它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被称为判例法系。普通法系也被称为英美法系。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同属于西方国家,并影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与工业化国家。它们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有相同之处,如重视法治。但因各自传统不同,存在区别。从宏观角度看,主要区别包括法律思维方式、法的渊源、法律分类、诉讼程序以及法典编纂等方面。

在法律思维方式上,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注重逻辑推理;普通法系采用归纳式思维,强调类比推理。在法的渊源上,民法法系的正式渊源为制定法,普通法系的正式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以公法与私法划分,普通法系则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基本分类。在诉讼程序上,民法法系接近教会法程序,采用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法典编纂方面,民法法系在近代以来进行大规模法典编纂,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有过较大立法活动,但总体上不倾向大规模法典编纂。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以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别。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不仅涉及法律制度的差异,也反映了各自国家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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