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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解释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15:44:38 阅读:244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9日,编号为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其中特别关注了滨职犯罪案件中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依据第401条的规定,此类罪行涉及司法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

当司法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时,将被视为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对实际上不符合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材料,以违法方式申请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个人私利,违法裁定或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没有权限的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私情私利,伪造文件,导致符合条件的罪犯被错误处理。

其他违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行为。

此外,检察院还针对此类行为发布了《关于办理滥用职权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和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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