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现有贿选情况应该到镇政府举报,政府会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操纵选举。
(二)参与贿选、或者伪造选票、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等。
(三)偏袒竞选的任何一方。
(四)威胁、恐吓选民,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传播封建宗法思想,煽动宗派情绪,散布流言蜚语,中伤他人。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应当依有关程序罢免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县级和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文件、选票式样,统一全县的选举时间。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协助维持选举大会会场秩序。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检验选举过程和结果,对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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