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将会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这就叫做共同海损。那么,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呢?
网友咨询: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包括:
1、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2、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3、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4、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5、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6、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7、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8、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律师补充:
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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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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