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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 总 则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3 07:12:13 阅读:33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第一章阐述了其基础和组织架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与批复制定。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公正解决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以仲裁形式进行裁决。

仲裁委员会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并接受原名称的约定,视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处理。主任负责规则规定的职责,副主任在授权下可代行。仲裁委员会设有秘书局处理日常事务,并在北京、深圳和上海设有分会,各分会负责其区域内的仲裁工作,且仲裁权归属仲裁委员会。

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在北京、深圳或上海仲裁,无明确约定时,由申请人决定。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特定行业仲裁中心并制定行业规则。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包括多种,仲裁条款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其他条款影响。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仲裁协议和管辖权,当事人异议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各方当事人在仲裁中应保持诚信合作,如对规则或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况知情不提出异议,将视为放弃异议权利。本规则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当事人同意仲裁即同意按照规则进行,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或与当地法律冲突。

扩展资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前提下,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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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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