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2004年),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7年),我校可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提出建议名单,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委员会成员须从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教师、科研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人员中遴选。但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2/3。
第五条 有学位授予权的各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4人。其中主任原则上应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批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2.听取和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3.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4.审定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与标准;
5.审查和批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6.作出授予或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7.修订《赤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8.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审核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
2.提出所属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建议名单,对应授予学士学位者上报有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3.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负责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若以上条件都符合企业为违反学校规定,则可以受于赤峰学院专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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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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