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已经认证的话,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进项转出,发票联和抵扣联由购买方保存。销售方拿到红字信息表以后,当月可以开负数
销售方发票作废,购货方当月发票已认证
1、购买方不用做任何分录,没有作账,就可以把已作废的发票交还给销售方,重新开票对双方都没有什么影响。
2、票据已经作废,购买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在附表二中进项税额转出填入作废的进项税额即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这样相关的进项税额就没有抵扣进来了。
来得及的话,让对方千万别纳税申报。进项认证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是两个环节的。如果对方还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话,只是认证了问题不大。让也不对方不要入账(做了账的,把凭证删除了就好了)。把这张发票退给自己就行了。下个月重开,肯定没问题。要给对方写一个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作为所要发票的依据。
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因为对方已经将发票认证抵扣了,不可能在将发票退回,只有开红字发票更正开错的蓝字发票。
发票作废,要全部联次齐全,对方已认证,说明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金,你怎么可能作废呢?如果上述情况已经形成事实,就只好到税务大厅去看看有没有解决的办法了。
购货方退回发票,销售方当月未作废,销售方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不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其中,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第三种情况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是的需要再次认证,将原来已经认证的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然后再将正确的发票认证后在抵扣才可以,如果不认证就会形成滞留票,这样的话后续会带来很多麻烦。
购销双方不能同时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经认证,必须是购买方发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没有认证,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销售方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企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通知单后,企业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1.1购买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A、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B、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开具流程
第一步:购买方提交申请单
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第二步: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购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第三步: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纸质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即可以适当方式将纸质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第四步: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接收到由购买方传递的纸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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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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