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税率表,分别适用于在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进行分别计税时。在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
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
扩展资料: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 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参考资料来源:
中央政府网-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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