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第四条,学校招生需遵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超出区域招生需经省、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学校招生则需遵守相关法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生考试,录取标准基于学生的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五条,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的招生计划进行制定,报州(市)备案,州(市)直属学校则依据州(市)的计划进行操作。
第六条,被正式录取的学生需填写全省统一格式的学生花名册和学籍登记表,在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后,即可获得学籍。学籍由学校建立,县(市、区)审核,州(市)备案,学校进行日常管理。学籍号与会考考籍号一致,未经批准的录取学生不得注册学籍和考籍。
第七条,学生需按时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办理请假手续。已录取新生如无法按期报到,需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开学后两周。无故逾期未报到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若新生入学时有舞弊行为,将被学校取消学籍并上报教育部门。学生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退学等,需通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州(市)备案。
对于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纳适龄外国学生入学,按照教育部相关办法和云南省的规定执行。港、澳、台地区学生则需遵循国家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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